秦晖:我的治学之路(四)
油画 外省的集市
大共同体-小共同体-公民社会
在“农民学”范式中,“农民社会”并不等于农业-种植业社会,它是以共同体为本位的、非个性化的传统社会。这类社会的个性化、反映在制度层面表现为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进程面临着从传统共同体到个体本位的公民契约性联合体的转变。
这种转变意味着:由自然经济(它的含义不是以往所说的“自给自足”、“小生产”,而是“习俗—指令经济”,其中包含J·希克斯所说的“典型官僚政治中”“由上层指挥的专门化”分工)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人的依附性向人的独立性转变,由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由以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向以公民所有者的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按要素分配)转变,由以人们在共同体中的身份与权力为基础的等级壁垒向以个人持有的要素价值多少为基础的阶级分化转变。
传统共同体对其成员具有束缚与保护的双重职能,因此上述转变又包含着摆脱共同体束缚与失去共同体保护的双重意义。而现实中的人都具有摆脱束缚但却留恋保护的两重取向,因此在这种转变中农民社会中人都具有“激进”与“保守”的两重性。
在转变过程中不仅有是否解构共同体的“是否分家”之争-激进与保守之争,更充斥着以何种方式解构对谁更有利-更多地摆脱束缚并保留保护的“如何分家”之争,亦即争夺共同体“遗产”之争。这种斗争无所谓激进与保守,但却有公正与否之别。它对传统共同体解体的不同道路的影响极为重要。
油画 农村的免费学校 莫洛佐夫
这些道路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从逻辑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以及其间的过渡状态:或者在专制条件下由共同体中的大家长窃据、强占“家产”为己有,并将被剥夺的“子弟们”一脚踢出“家”门,从而在权贵垄断的基础上进入“竞争”社会。或者在民主条件下制约“家长”权,由共同体成员们公正地分配“家产”,以便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我把前一道路称之为斯托雷平模式(按经典作家的说法称为“普鲁士道路”),后一道路称之为普利茅斯模式(过去曾称为“美国式道路”)。这两条道路都可以有一步到位的“激进”选择和步步为营的“渐进”选择。
过去的论战往往集中于“激进”好还是“渐进”好,但我认为道路的选择比速度的选择更重要。过去的争论往往先入为主地设定一些“阶级”为“进步”的,另一些为“保守”乃至“反动”的。但我认为在一场“分家”变革中任何人都会倾向于接受有利于己的“分家”方案、拒绝不利于己的“分家”方案并采取“护家”立场,因此很难设想什么预定的“进步阶级”和“保守阶级”。
俄国农民在1905年以前总的来讲是支持“分家”的,而到斯托雷平时代则转向了“护家”立场。我国的公社制度作为一种“由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共同体的束缚职能发达而保护职能几无,因而农民成为改革的先锋,他们在摆脱束缚的同时没有什么保护可以失去。而集体化前的苏联农民曾比中国的农民“小私有者”更强烈地反抗集体化,但在1966年集体农庄实行“有保障工资制”、国家承担控制后果后,农民便与国企职工一样在改革中面临失去保护的尴尬,成为一个被动的群体。
因此,重要的不是在变革中预定地扶植一些利益集团而损害另一些利益集团,而是尽可能维护现代化变革中的公正,使尽可能多的人们在变革中束缚的解除与保护的失去、机会的获得与代价的付出能够相称,使他们能公平地分享共同体的遗产而在相对于平等的起点上参加竞争,一句话,使尽可能多阶层支持并推动现代化变革。
各民族的文化差异确实存在,但我不赞成文化决定论。没有什么遗传性的“文化基因”能够预先决定某些人支持还是拒绝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等。我以为改变“文化”不如呼唤公正更为重要。作为农民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大国案例”,我们曾描述了俄国斯托雷平改革与“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两个经验过程。
同样文化传统的俄国,在维特时代农民并不支持民粹主义更没有表现出多少“公社精神”,而社会氛围主要是自由主义及社会民主主义的。但到斯托雷平时代,铁腕寡头强行“化公为私”的结果却造成“不公正的伪竞争激发反竞争的伪公正”,民粹主义膨胀而自由主义萎靡,危机一旦触发俄国便陷入“公社复兴运动”的大潮之中。
而北美文化宗主是英国乃至欧洲,包括社民主义在内的反市场反竞争思潮却盛于欧而不能兴于美;其实北美早期清教移民也是农民,也组织过公社,本未必比欧洲的“市民”更亲自由主义。但北美民主早熟,殖民者公社的解构过程较公正,没有扭曲竞争的封建特权及身份壁垒,加之美国革命对权贵的“托利主义”倾向的打击,使北美的市场竞争有一个相对公正的起点与规则,“反竞争思潮”因而兴不起来。甚至于欧洲的“社会主义移民”到北美后不久便变得比土生居民更支持“自由竞争”。
转型过程的顺利与否与其说与文化基因有关,或与变革速度之激渐快慢有关,不如说与变革的道路是否公正关系更大。而道路的选择当然不可能是任意的,但决定选择的与其说是远古遗传下来的“文化基因”,不如说更多地是取决于现实过程中诸种利益集团、价值取向集团的博弈过程。这里完全存在着人们自主能动性的活动空间。
但起点一旦越过,道路的惯性就会增加,选择的可能将减弱。或者由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而走上规范化的现代公民社会之路,或者在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中经受权贵资本主义与“人民专制”的反覆折腾。新的选择机会往往要等待下一个周期即共同体再次面临解构的“起点”了。像俄国,在1905年它完全存在着另外的选择,但1917年时它几乎只能走向“公社复兴”,下一轮选择要到1990年前后了。
在这个意义上我赞成改革过程的“路径依赖”理论,但我不同意把它与“文化决定论”挂钩,似乎某种古代文化基因就把如今的道路给“锁定”了。我讲的路径依赖是依赖于变革“起点”的选择。举例而言,俄国的“路径”不是依赖于基辅罗斯,而是依赖于1905~1907年间的事变。而北美之异于南美,照李普塞特的说法,也不是依赖于欧洲宗教改革产生的新教伦理或更早的事情,而是依赖于美国革命。
我虽反对文化决定论,但认为有必要探索传统中国社会区别于其他农民社会的特性。这些特性何在?改革前的“生产关系”论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制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农奴制之别,而改革后的“文化史观”强调中国人的小共同体-家族本位与西方人的个人本位之别。
我对此二说均难认同。如前所述,租佃制在中国与农奴制在西欧到底盛行到什么程度是很可再考的。不仅秦汉的租佃制很难说比罗马更发达,而且西欧在近代化进程开始前很久农奴制即已消亡,那时的欧洲农民多半也是佃农。如果不讲其他,仅就契约的租佃与身份性的农奴而论,哪个距离“由身份到契约”的市民社会更近,就更难说了。
斯托雷平
至于个人本位与共同体本位之别,我以为这与其说是中西之别不如说是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之别。前近代的传统欧洲也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这一点从教会思想家到无神论者、从马克思主义者到自由主义者都承认。再往前的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则过去的“现代主义古典学家”的确有强调其个人本位的,但如今优势的“原始主义古典学家”早已从实证上否定了这种“古代资本主义论”。
进一步细考,传统中国农民与欧洲农民谁更依附于小共同体,似乎很清楚:以地缘共同体而论,中国的“自然村”明显比西欧的马克村社要松散,更不要说与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强制聚居、实行劳动组合与连环保的俄国米尔公社相比了。以血缘共同体而论,罗马父权制大家族绝对比秦汉法家传统下的“五口之家”更富于家族主义。
至于中世纪欧洲,早就有许多论者把它向近代的转变称之为“从家族社会到公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近古以来中国东南沿海的大家族,曾迷倒了许多文化人类学家,但在更为“传统”更闭塞“文化”更纯粹的广大内地,家族组织并不活跃,而在作为传统摇篮的关中等地,更几无实质性家族组织。
欧洲中世纪城镇
其实就微观层面看,传统中国农民的“小私有”与欧洲农民的村社社员形象几乎会使人得出中国小农更类似“市民”的印象。英国的圈地运动,往往被中国学生理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及至知道那其实是突破村社习惯而实行“自由”择佃即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出得起更高租金的牧羊业者,则往往会大惑不解:这有何稀奇?咱中国自古不就如此的吗?
然而有些事情却耐人寻思:具有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的俄国村社农民,在STL集体化时曾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以致后来中国集体化时许多苏联专家都认为:传统上就是村社社员的俄国农民尚且如此,上千年来都是“小私有”的中国农民岂能接受如此“冒险”的集体化?但事实却是:“小私有”的中国农民几乎转眼间就被“集体化”了,他们虽未必情愿,但并未表现出俄国村社社员那种反抗力量。
有趣的是,在中国出了点反集体化乱子的地方正是那些传统家族公社较活跃之地(如浙江仙居、广东中山,当地土改前土地中有1/3至一半以上是族田族产),而那些传统上的“纯私有”地区反而最容易集体化!
其实道理很明显:小共同体固然有压抑个性的一面,但也有自治性即排拒外来干预的一面。俄国农民之所以较难征服,正因为村社纽带使他们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在中世纪欧洲,“民族国家”一直未形成,人们从属于村社、家族、采邑、教区、行会等小共同体,形成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中国早在秦汉时代就以强大的国家权力推行“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之类的“反宗法”行动,形成了大共同体对“编户齐民”的强控制。
于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从微观上看,“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似乎比欧洲传统村社社员更“现代”,但从宏观上看,欧洲的社区自治、小共同体自治却与中国那种专制国家掌握中的“编氓”形成对此。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较,传统中国人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的亢进所致。它与精英文化中的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现象。
西方中世纪的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主要受小共同体的压抑,因而在现代化初始阶段,孱弱的个性力量需要与成长中的大共同体力量形成联盟来消解小共同体桎梏,这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而在中国,个性化与个人权利的成长主要受大共同体的压抑,因而现代化进程可能需要一个与西方形成相反的中介,即“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
19世纪的英国
这可以解释许多现象,如改革以来东南发达农村地区的“家族复兴”、乡镇企业中的家族纽带、“庄主经济”与“新集体主义”的活力等等。对此,目前有两种通行的解释,一是把这些现象目为“封建回潮”,必欲除之;二是从这些现象得出“传统文化伟大活力”之结论,并据此抵制个性化的趋势。
但实际上,“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的确是一种现代化初期的中国特色现象,不能简单诋之为“封建”,也不能套用西方社会的进程来评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就天生地不能摆脱家长制“文化”。正如在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是一种过渡,公民权利成长后自会消解王权而建立公民国家一样,从理论上中国农民在公民权利成长后也会结束这种与小共同体权力的“联盟”,消解“庄主”现象,建立公民社会。这是我当时的逻辑推演和预期,但它要能实现必须有许多条件,实行过程自然也会有很多艰难曲折,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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